如何根據《條例》對主動上交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進行處理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作者:潮邑清風 發布時間:2025-10-13 點擊數:3213次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中新增對于主動上交的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按規定收繳或者返還的規定,有利于紀檢監察機關準確處理涉案財物,提高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水平。執紀執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的內涵。違紀所得指的是行為人因違紀行為而獲得的利益,大致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因為違紀行為直接獲得的利益,如基于職務行為收受的禮品禮金等。二是由第一類利益所獲得的孳息,如將上述款項用于借貸得來的利益、租賃違紀收受財產獲得的租金等。三是由以上兩類利益經過轉化后形成的不由行為人直接占有但本質上仍在其控制之下的經濟利益,如他人為行為人代持的股份、行為人登記在他人名下或者放置在他人家中約好日后交付的錢款等。經濟損失賠償指的是在違紀行為給國家財政或者其他單位及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相關人員為做出彌補賠償而主動上交的款物。比如,違規決策造成投資失敗、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等均屬于造成經濟損失。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計算經濟損失應當計算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違紀行為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立案后至處理前持續發生的經濟損失等。
依規依紀處理主動上交的涉案財物。一般來說,紀檢監察機關可以通過相關人員主動上交時的自述以及相關款物的來源區分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從而作出予以收繳或返還的處理。現實中,可能出現相關人員上交的財物同時具備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兩種屬性的情況,比如國家工作人員將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的款物進行主動上交。在這類情況下,為了保護被害人或者被害單位的合法權益,應該首先考慮其經濟損失賠償的性質,將相關款物優先返還給被害人或者被害單位。如果主動上交發生在立案審查調查之前,相關款物的性質尚未查明,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予以暫扣,待查明定性問題后再作出收繳或返還的處理。
綜合考量情節適用從輕減輕條款。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主動上交違紀所得和主動挽回損失可以作為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這就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充分考慮全案情節,既充分追贓挽損,不讓行為人因為違紀行為獲利,又要規范適用從輕減輕條款,審慎適用財產處置措施,保障黨員干部的合法權益。例如,甲每年春節違規收受款物后,都選擇性地向紀檢監察機關主動上交其中的小部分名貴煙酒,多年來一直“邊交邊收”,通過“收多交少”來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飾自己的違紀事實。此時就需要從本質上把握甲的行為性質,應將其主動上交的財物評價為用于掩飾違紀行為的財物并予以收繳。又如,乙違規收受禮金后,將其與個人合法財產混同用于投資股票,獲得一萬元收益,后將上述收益與禮金一并上交。其中,乙收受的禮金及其孳息作為違紀所得應該予以收繳,但其合法財產及收益應當予以返還。我們認為,在選擇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時,不能唯數額論,應綜合主客觀兩個方面考慮行為人主動上交的動機、效果和償還能力。相關人員只上交部分違紀所得或經濟損失賠償的,要綜合其認錯悔過態度進行考量,如果行為人已經盡了最大努力,只是囿于客觀原因限制難以上交其他部分,可以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