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潮州市饒平縣紀委監委對饒平縣公安局副局長、饒洋派出所原所長詹南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詹南洋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對饒洋派出所以單位名義濫發津補貼,應負主要領導責任;違反廉潔紀律,無償使用他人提供的汽車;違反工作紀律,未能正確履行分管職責,在“11·21”涉槍事件中存在失職失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管理有關事項及辦理有關案件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錢款,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對饒洋派出所以單位名義索取、非法收受轄區內相關賭檔的“罰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單位受賄犯罪,應負主要領導責任。
詹南洋身為中共黨員、人民警察,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熱衷搞權力尋租,且在黨的十九大后,不知恥、不知止,罔顧法紀,為違法犯罪行為充當保護傘,嚴重敗壞人民警察的形象。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中共饒平縣紀委常委會、饒平縣監委委務會研究,并報中共饒平縣委批準,決定給予詹南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詹南洋涉嫌犯罪及饒洋派出所涉嫌單位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涉嫌犯罪款項隨案移送。(饒平縣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