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據《條例》對受到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等黨員進行黨紀處分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作者:潮邑清風 發布時間:2024-12-30 點擊數:11668次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黨員受到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政務處分等,應當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實踐中,要準確把握處置程序,推動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其他處分相匹配,推動執紀執法貫通,形成懲戒合力。
準確把握不同案件的處分程序。一是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只要司法機關的判決、裁定、決定已經生效,紀檢監察機關不需要經過立案審查程序,也不需要進行違紀事實見面,可以直接依據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給予處分。如果黨員除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有其他違紀問題的,應當立案審查,并進行違紀事實見面后,再一并作出處理。二是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黨組織應當履行立案審查、案件審理等程序后,才能對黨員進行黨紀處分。黨員受到行政處罰并不意味著都要同時追究其黨紀責任。有些情節輕微、影響不大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作出了行政處罰,但因其社會危害性沒有達到應當受到黨紀處理的程度,可以視情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予以誡勉等。但對于一些黨員發生的比較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比如酒駕、賭博、打架斗毆、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等,鑒于已影響黨的形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可以通過追究黨紀責任的方式給予相應處理。
推動實施主體之間協調配合。《條例》第三十五條新增了對違法的黨員,任免機關(單位)可以給予相應處分等內容,體現了主體責任與監督責任的協同貫通。對黨員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任免機關(單位)和監察機關不得重復給予處分和政務處分,但應與黨紀處分相匹配。紀檢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黨委(黨組)要溝通配合,確保處分主體適格、程序合規、結果恰當。一是盡量做到黨紀處分決定和政務處分(處分)決定同時作出。對于非因履行公職而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黨員,適宜由任免機關(單位)黨委(黨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和處分。比如,某事業單位履行公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因嫖娼被行政拘留,適宜由其單位黨委(黨組)給予其黨紀處分和處分。對于任免機關(單位)黨組織沒有黨紀處分權限的,其所在單位具有公職身份的黨員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適宜由紀檢監察機關同時給予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二是綜合研判由哪個機關給予處分能達到最佳效果。對于涉及單位保密事項、專業性問題以及需要單位評估影響后果的案件,適宜交由任免機關(單位)黨委(黨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和處分。對于違紀違法情形復雜、涉及面廣或者造成重大影響,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存在困難的,比如安全生產事故類追責問責案件,涉及多個單位的不同責任人,要依據責任大小給予不同處分,為保證量紀平衡、公平執紀執法,適宜由紀檢監察機關一并作出黨紀政務處分。
綜合考量違紀情節和處分檔次。一是對于嚴重觸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的黨員,嚴格按照《條例》總則中有關規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二是黨員的違法行為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應參照其規定的處分檔次給予黨紀處分。此次《條例》新增相關規定,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體現了執紀執法貫通的要求,促使黨員干部時刻繃緊紀律之弦。如具有公職身份的黨員組織賭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應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按照黨紀政務處分相匹配原則,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三是黨員的違法行為在《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都沒有明確規定處分檔次的,黨組織要緊緊圍繞其行為是否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是否敗壞黨的形象,并綜合考量行為性質、情節、影響、后果等因素,給予違法黨員黨紀處分或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