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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據《條例》區分免予、不予黨紀處分以及不追究黨紀責任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作者:潮邑清風    發布時間:2024-11-19    點擊數:7472次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九條在規定免予黨紀處分的基礎上,增設不予黨紀處分、不追究黨紀責任的內容,充分體現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和實事求是、錯罰相當的原則,為準確認定行為性質提供了法規依據。實踐中,要注意對三者適用條件和處理程序進行區分把握,不斷提升執紀效果和處理質效。

  一是免予黨紀處分的適用條件。免予黨紀處分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首先,適用免予黨紀處分的前提必須是違紀黨員有違紀行為。沒有違紀行為則不應給予處分,也不涉及免予黨紀處分的問題。如果經立案審查查明行為人未違紀,以及沒有證據證明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違紀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其次,違紀行為本應當受到黨內警告或者黨內嚴重警告的輕處分。根據《條例》對違紀行為的量紀幅度劃分,應受到黨紀輕處分的,基本上屬于違紀情節較輕情形。如果違紀行為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的,不能適用免予黨紀處分。再次,必須同時具有《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情形之一,如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等。如果違紀人員具有《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從重或者加重等情形之一的,不能適用免予黨紀處分。此外,具有《條例》分則規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可以免予黨紀處分。比如第六十四條第三款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實踐中,適用免予黨紀處分時,既要防止“好人主義”思想作祟而濫用,使其成為違紀人員逃避紀律處罰的“萬能鑰匙”,也要避免因擔心執紀不力被問責而不敢用,未能給真心知錯認錯的一般違紀人員改錯機會。

  二是不予黨紀處分的適用條件。不予黨紀處分針對的是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輕微違紀問題。苗頭性問題是指在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可能會發生或者已經處于初始階段的問題,但尚未完全爆發出來。傾向性問題是指黨員干部已經有想要違犯某類紀律的思想傾向、行為傾向,具有違紀的勢頭。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雖然還未構成違紀,但如果放任不管就會發生質變,演變為違紀問題,因此有必要采取第一種形態處置方式予以及時糾正和制止,這也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動輒則咎的體現。輕微違紀問題是指該問題已經違紀,但情節輕微,尚未達到應受紀律處分的程度,用第一種形態方式處置就能達到懲戒效果。認定違紀行為是否情節輕微,應當全面考量違紀行為性質、動機、危害后果、社會影響以及認錯悔錯態度等各方面因素,立足區域和系統平衡、個案和類案平衡,整體考慮、綜合評價。

  三是不追究黨紀責任的適用條件。不追究黨紀責任是針對“三個區分開來”作出的規定,有利于激發廣大黨員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環境。該條款明確違紀行為應同時具備客觀違規性和主觀有責性。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因為不可抗力、緊急避險等違規阻卻事由,或者不能預見、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等責任阻卻事由,使得該行為不構成違紀,則無需追究黨紀責任。這就進一步強調要全面、客觀、歷史、辯證地看問題,避免因純粹客觀歸責挫傷黨員干部積極性,從而導致消極“避責”、瞻前顧后、畏首畏尾的現象。

  實踐中,還要注意把握三者在程序規定上的區別。一是關于是否履行立案審查程序問題。免予黨紀處分必須進行立案審查、違紀事實見面等程序手續。不予黨紀處分既可以適用于立案后,也可以適用于立案前談話函詢、初步核實階段,特別是針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不予處分一般是在日常監督過程中。不追究黨紀責任一般不適用于立案后,已立案的鑒于其行為不構成違紀,一般應予撤案。二是關于是否履行審理程序問題。適用免予黨紀處分的,應當移送審理,并由有審批權的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適用不予黨紀處分或者不追究黨紀責任的,則不需要經過審理程序,可以由案件承辦部門直接提出處理意見,按審批權限報請有關負責人審批后執行。三是關于是否制作書面決定問題。無論是免予、不予黨紀處分,還是不追究黨紀責任,承辦部門或者審理部門都應當在審查報告、審理報告等處理意見文書上,圍繞問題性質、責任大小、過錯輕重、危害程度以及有無阻卻事由等,詳細闡釋具體理由,確保處理結果充分體現錯、責、罰相適應原則。同時,確定免予或者不予黨紀處分的,在處理意見中還應明確提出同時對其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誡勉等配套處理方式。免予黨紀處分的,需要作出免予黨紀處分決定書,載明免予處分、予以誡勉以及違紀所得等處理決定,送達相關組織和個人,并按照《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宣布執行。不予處分的,則不是必須作出不予黨紀處分的書面決定,可在報批后對有關黨員直接或者委托有關黨組織及相關負責人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等。對不追究黨紀責任的,一般不需要作出書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