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法講堂丨如何根據《條例》認定處理
不按照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作者:潮邑清風 發布時間:2024-10-29 點擊數:6586次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十一條明確,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黨紀處分。該條新增“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處分的規定,有利于各級黨組織嚴格執紀、精準執紀,強化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的剛性約束力。實踐中,要注意從以下幾方面理解把握該條規定。
違紀行為的常見表現。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是一種下行上知、上傳下達的工作制度。“請示”是指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向黨組織就重大事項請求指示或者批準!皥蟾妗笔侵赶录夵h組織向上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向黨組織呈報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實踐中,常見違紀情形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對按規定應當向組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憑主觀意愿搞選擇性報告,遮遮掩掩、語焉不詳;認為對自己不利的重大事項就千方百計隱瞞不報,或者遲報、緩報;把一件需要完整報告的大事情分解成可以不匯報的小事項,以逃避組織監管等。認定該行為需要結合《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以下簡稱《請示報告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度,從違紀構成要件出發,重點甄別被審查人有沒有請示報告的職責、所涉及的事項是否屬于重大事項,以及行為性質或后果是否達到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程度。
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一是主體。不按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的違紀主體包括黨組織及黨員領導干部。如果是黨組織違紀,除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相應處分,還應按照相關規定對該黨組織作出處理。實踐中,關鍵要明確重大事項是否在被審查人的職責范圍內,進而研判按照規定其是否具有請示報告的義務,確保權責對等、不枉不縱。二是客體。該行為侵犯的客體主要是黨在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統一。不按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會造成黨組織對黨員干部的工作情況和個人情況不掌握,造成工作上的被動和監管缺失,破壞黨的團結統一,影響黨中央政令暢通。三是主觀方面,包括故意或過失,即明知屬于重大事項按規定應當請示報告而故意不請示報告、欺瞞組織,或者誤認為不屬于重大事項而未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針對過失行為,應當堅持“三個區分開來”,準確界定性質和情節,防止政治紀律認定泛化,影響執紀效果。四是客觀方面,表現為不按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且情節較重或情節嚴重的行為。這里的“不按照規定”主要指違反了黨中央以及省部級黨委制定的有關規定,包括不按照規定的事項、程序和方式進行請示報告!爸卮笫马棥笔侵赋鳇h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自身職權范圍,或者雖在自身職權范圍內但關乎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包括黨組織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領導經濟社會發展事務、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黨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領導干部行使權力、擔負責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墩埵緢蟾鏃l例》列舉了下級黨組織、黨員和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請示報告的具體事項,為執紀審查提供了重要依據。如,分管教育工作的某市委副書記王某在參加某教育論壇時,在未事先向黨組織請示的情況下,代表市委就本市學區改革發表意見,事后在網上形成負面輿情。根據《請示報告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表黨組織對外發表重要意見屬于應當請示的重大事項。學區改革涉及市民子女升學的切身利益,是備受關注的問題,也屬于王某職責內的重要事項,其擅自發表相關意見引發重大輿情,應認定為不按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違紀行為!扒楣澼^重”可以是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危害后果,如財產損失、人員傷亡、引發負面輿論等,也可以理解為行為性質比較嚴重,并不要求造成實質性的損害后果,實踐中可以結合行為人主觀動機、一貫表現、行為次數、崗位職責等進行綜合判斷。
與其他違紀行為的辨析。一是與《條例》第五十八條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行為的區別。兩面人主要特征是故意欺瞞黨組織,表里不一、陽奉陰違,體現了突出的兩面性和政治危害性。如果行為人欺瞞的是重大事項、同時觸犯第五十八條做兩面人和第六十一條不按照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結合違紀行為的具體性質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二是與《條例》第一百四十條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的區別。該行為限定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的環節,報告的對象指具體工作,且要求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而第六十一條不按照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可以發生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任何環節,情節較重則構成違紀。如,省委派出工作組就黨中央某一重大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到某縣開展檢查時,縣長劉某先后多次向工作組提供不實情況,在工作組嚴肅指出所匯報情況不屬實后,劉某為了避免自己的仕途受到影響,依然選擇隱瞞實情,夸大工作成效。因劉某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不符合《條例》第一百四十條的構成要件,但其多次未如實報告重大事項,且被提醒后依然我行我素,情節較重,屬于《請示報告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違反組織原則,該報告不報告”的情形,應當認定為不按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給予黨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