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法講堂 | 如何理解和把握監察法實施條例對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細化規定 把握適用情形精準提出從寬建議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作者:潮邑清風 發布時間:2023-11-20 點擊數:6004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將“積極退贓,減少損失”作為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百一十六條在此基礎上,將其進一步細化為三種情形。實踐中,監察機關應當根據被調查人的退贓意愿、退贓能力、退贓數額、挽回損失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準確把握具體情形。根據《條例》規定,“積極退贓,減少損失”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全額退贓,即被調查人根據監察機關調查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數額,全額退繳贓款。實踐中對于涉案財物中既有違法所得又有職務犯罪所得的,如何判斷被調查人全額退贓存在一定爭議。比如,某縣公安局局長王某存在違規收受禮金12萬元的違紀違法問題,以及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并收受財物100萬元的受賄犯罪問題。審查調查期間,王某主動上交涉案財物100萬元。在判斷王某是否符合全額退贓時,要注意查明其上交財物的屬性。若王某上交的財物中,有12萬元系違紀違法所得,則不能認定其全額退贓。相反,若王某上交的財物均系受賄犯罪所得,則可以認定其全額退贓。對于其違紀違法所得12萬元,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繼續追繳。二是退贓能力不足,但被調查人及其親友在監察機關追繳贓款贓物過程中積極配合,且大部分已追繳到位。此種情況下如果退贓數額未達到要求比例,考慮對損害結果的彌補程度不夠,不宜認定為具有“積極退贓”的情節。此外,對于行賄人主動上交行賄款的,一般也不宜認定為被調查人“積極退贓”。比如,某縣副縣長李某收受個體商人張某200萬元賄賂,并約定由張某代為保管。案發后,李某未積極配合退贓工作,但張某主動將200萬元上交監察機關。對此,盡管涉案財物已全部退繳到位,但仍不宜認定李某具有“積極退贓”的情形。三是犯罪后主動采取措施避免損失發生,或者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挽回大部分損失。該情形主要存在于瀆職類犯罪案件。比如,某國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違規以公司名義為民營企業甲提供債務擔保,導致該國有公司因連帶責任被迫為甲償還 500萬元債務,劉某涉嫌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后劉某積極與企業甲交涉,并通過法院判決的形式,從甲處取得價值500 萬元的資產,為公司挽回損失。對此,可以認定劉某具有“減少損失”的情形。
規范調查認定程序。一是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綜合研判。對于被調查人主觀上不具有退贓挽損意愿,故意隱瞞贓款去向,或者放任損害結果發生的,即使后續追贓挽損到位,也不宜認定其具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情節。二是以事實為依據,以證據為支撐。對于被調查人表示愿意退贓的,應當及時制作筆錄,固定言詞證據,并根據被調查人提供的線索查封、扣押、凍結相關涉案財物。對于被調查人提出退贓能力不足的,應全面了解被調查人及其配偶、子女等近親屬的財產情況,重點核實贓款去向,查明其有無隱瞞或者轉移贓款的行為。對于被調查人親友代為退贓、退賠的,應在筆錄中記明,必要時由被調查人親友出具書面說明,并在涉案財物清單上注明系受被調查人委托或主動代替被調查人上交或者退賠。
精準提出從寬建議。被調查人具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情節的,監察機關并不必然對其提出從寬處罰建議。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前提條件是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其中,“主動”強調被調查人出于自愿、供述穩定;“認罪”強調被調查人對監察機關調查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除此之外,被調查人案發前的一貫表現、行為發生的時間節點、違法犯罪事實的性質情節、產生的社會危害及后果影響等,均是判斷是否對其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考量因素。經綜合研判,決定對被調查人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需提請本級監察機關集體審議,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審核批準,確保提出的從寬處罰建議審慎、穩妥、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