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嚴格保障信息安全。查詢、調取措施保密要求高,必須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公民和法人的信息安全,防止失泄密問題。承辦部門在查詢、調取時要對配合單位和個人提出保密要求,委托其他部門(單位)對查詢、調取的數據進行分析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出具委托書并與數據分析部門(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查詢、調取結果應當作為涉案資料嚴格管理,對其中確定為黨和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保密規定管理。查詢、調取結果只能用于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進一步規范涉案財物管理
涉案財物管理是審查調查工作的重要環節,涉案財物管理是否規范,違紀違法所得是否追繳到位,關系到審查調查工作質量和成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章第七節、第十節,第五章第六節、第七節對涉案財物移交、保管、處置提出要求。2021年,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了《紀檢監察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涉案財物管理規定》),貫徹落實《條例》要求對涉案財物的移交、保管、處理以及監管方面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要求實現“案結款清、案結物清”。
涉案財物管理總體要求
涉案財物管理工作的總體要求是“措施準確、手續完備、移交及時、保管妥善、處理得當、監管有效”。《涉案財物管理規定》是圍繞如何實現這個目標進行規范。
措施準確是指對涉案財物采取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凍結措施方面要做到精準適當。一是采取措施的主體要準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主體是監察機關,采取暫扣、封存措施的主體是紀檢機關。二是采取措施的階段要準確。對于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只能在辦理了監察機關立案手續后才能實施;對于立案前有關人員主動上交的涉案財物,只能以紀檢機關名義采取暫扣措施,或者按照《條例》的規定予以接收。三是采取措施的范圍要準確。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應當與案件有關,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應當及時退還。
手續完備是指在涉案財物管理過程中要按規定履行必要的手續,使用規范的文書。比如,立案前接收監察對象或有關人員主動上交財物的,應當出具《主動上交財物登記表》,并由上交人簽字;對涉案財物作出收繳、責令退賠決定的,應當出具《涉案財物處理決定書》,需要依法提請公安機關、不動產登記機構等單位協助執行的,應當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等等。
移交及時是落實涉案財物“查管分離”基本原則的體現,對于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物,承辦部門要在規定時間內移交財物保管部門進行保管。
保管妥善是指財物保管部門和承辦部門要將涉案財物存放在規范的保管賬戶或保管場所內,安排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按照規定的保管方式進行保管,避免損毀、滅失等。
處理得當是指對涉案財物的處理必須嚴格按照紀律法律規定和相應的程序進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違規違紀違法使用、處理涉案財物及其孳息。
監管有效是指加強對涉案財物的監管,案件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全過程進行監管的專門部門,應當通過查看涉案財物信息管理系統、抽查、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確保涉案財物來源清晰、去向明了、全程監管、陽光透明。
涉案財物的移交、保管
查管分離是涉案財物管理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承辦部門與財物保管部門相互監督制約的重要工作機制。承辦部門應當將涉案財物及時交給專門部門保管,嚴格履行交接手續,定期對賬核實,減少風險隱患。
一是第一時間納入監管。承辦部門在查封、扣押現場,應當按照要求將涉案財物逐件清點、拍照、密封、開列清單,第一時間納入監管,在源頭上做到“情況明,數字準,底數清”。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后,承辦部門應當將涉案財物的詳細信息、文書、清單等在20日內錄入涉案財物信息管理系統或送案管部門備案,主動接受監督。
二是在規定時限移交財物保管部門。《條例》明確對于查封、扣押及接收的涉案財物,承辦部門應當在采取措施后及時移交保管。對于涉案款,應當在十五日內存入專用賬戶;對于涉案物品,應當在三十日內移交涉案財物保管部門。對于因特殊原因無法及時移交保管的,經監察機關分管領導審批可以由承辦部門自行保管,但也應該符合各項保管要求。承辦部門應當指定二人共同負責,嚴禁單人接觸涉案物品;臨時保管場所應配備保險箱、保密柜等設備,注意加強臨時保管場所的安保工作,承辦部門負責人應當定期與不定期進行檢查;因辦案需要調用涉案物品的,臨時保管人員要嚴格做好登記,確保不出問題。
三是妥善保管。《條例》要求,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履行保管責任。對于涉案款,應存放在紀檢監察機關指定的專用賬戶內,財物保管部門定期進行核對檢查,確保賬實相符。對于涉案物品,應存放在財物保管部門管理的專門場所,場所應配備相應的安保、儲藏設備,符合防火、防盜、防潮、防蛀等基本要求,管理人員對涉案物品分案分類管理,建立工作臺賬,加強日常檢查,避免涉案財物遺失、損壞、腐蝕、變質等。對于一些特殊涉案物品,《條例》明確,如果屬于生產資料,企業繼續使用對該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其繼續使用,保證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維護好社會經濟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涉案財物的追繳、處理
規范涉案財物追繳和處理工作,是保障國家利益和被審查調查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領導同志要求查辦案件做到“人要處理、錢要追回”,最大程度為國家挽回損失,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是做到應繳盡繳。追繳涉案財物是審查調查工作的一個難點,紀檢監察機關從維護國家利益出發,必須做到應繳盡繳,不能讓被審查調查人或涉案人通過違紀違法行為得利。《條例》規定,追繳涉案財物以追繳原物為原則;原物已經轉化為其他財物的,應當追繳轉化后的財物;如果原物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減損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應當依法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處腐敗案件時,要加大對被審查調查人及有關人員違紀違法所得的追繳力度,確保國家利益不受損、涉案人不得利。
二是維護國家利益。《條例》進一步規范了各類處理方式,確保國家利益不受損。第一,規定了部分涉案財物可以先行變現。通常情況下,涉案財物應當在案件辦結后,通過依法拍賣等方式變現。實踐中,由于某些涉案財物存在價格波動大、價值易貶損或者后續難以處置等情形,如果不及時變現,將會造成貶值或滅失,給國家利益和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失。《涉案財物管理規定》從保護國家利益、被害人權益角度出發,對部分涉案財物先行變現作出了規定,明確經相關涉案財物權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書面申請或者同意,承辦部門可以在國家利益不受損、涉案人員不得利、不損害被害人利益,且不影響工作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經集體研究并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同志審批后,采取依法變賣、定向轉賣等方式將涉案財物變現。各地可以在這個大原則下、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積極探索涉案財物先行變現的有效辦法,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第二,建立涉案財物統一保管、處置工作機制。為解決涉案財物處置渠道不暢、涉案物品積壓等困難,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會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財政部建立了涉案財物統一保管、處置工作機制,將涉案財物交由專門單位保管。相關涉案財物在各單位進行移交時,只需要移交文書材料,不需要挪動實物,實現了“實物不動、清單流轉”,減少涉案財物在移交過程中的損耗和風險。第三,增強了涉案財物的處理手段。根據《條例》規定,對違法取得的財物需要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紀檢監察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以及銀行等機構、單位予以協助。目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與公安部、自然資源部已在機動車、不動產處理上建立了工作機制,紀檢監察機關在出具相關文書和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辦理機動車、不動產的過戶。
三是維護公民合法財產權益。《條例》強調了對公民合法財產權益的保護,要求依法保障被審查調查人及相關人員的財產權益,審慎、合理、精準地采取措施,堅決防止超標的、超范圍、超時限采取措施以及違規處置涉案財物等問題的發生。在對涉案財物進行處置時,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紀法為準繩,依據涉案財物本身的性質作出收繳、責令退賠、移送司法等處理決定。其中對于經審查認定為不屬于違紀違法所得的財物,應在審查調查結束后及時退還當事人;對于被審查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非法侵占他人的財物,應責令退賠給相關受害人。
涉案財物的監管
涉案財物監管涉及案件承辦部門、審理部門、財物保管部門、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等多方面工作。《條例》強化了對涉案財物的監督檢查,明確各部門在工作中各司其職,加強協作配合,相互監督制約,確保涉案財物依規依紀依法、及時有效處置,實現案結款清物清。
一是建立涉案財物信息管理系統。《條例》《涉案財物管理規定》明確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涉案財物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涉案財物全流程管理。涉案財物信息管理系統既是方便涉案財物移交、保管、處理的工作平臺,也是重要的監管平臺。對于查封、扣押、凍結和接收的涉案財物,要求承辦部門在20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系統。財物保管部門通過系統接收、保管、處理涉案財物,建立、管理涉案財物信息臺賬,實時接受監管。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周通過查看系統、臺賬,進行抽查、核對,及時發現問題、提醒糾正。下一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將進一步在全國紀檢監察機關推廣使用統一的涉案財物信息管理系統,建立上下貫通的涉案財物監督管理體系。
二是規范對涉案財物提出處理意見。在案件辦結后,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對涉案財物進行處理。承辦部門根據審查調查工作情況,提出對涉案財物擬處理意見交審理部門;審理部門履行審核把關職責,對相關材料、手續、證據等審核后,將審理意見提交監察機關集體進行審議;經監察機關集體審議決定后,明確對涉案財物的處理意見,再由承辦部門將處理意見通知財物保管部門,并會同財物保管部門在60日內完成對涉案財物的處置。
三是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涉案財物各環節的日常監管。案件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全過程進行監管的部門,肩負著加強涉案財物監管的職責。在查扣環節,可以通過抽查現場查扣錄像視頻、核對涉案財物清單等方式加強對查扣現場的監督,督促承辦部門準確把握查扣凍范圍,堅決杜絕超范圍、超標的、超時限采取措施的行為。在移交、保管環節,督促承辦部門按規定及時將涉案財物移交財物保管部門保管,必要時對承辦部門自行保管的涉案財物開展現場檢查、抽查。在處理環節,通過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確保涉案財物依規依紀依法、及時妥善處置。
強化協作配合 增強反腐敗工作合力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構建起黨全面領導的反腐敗工作格局,健全了黨中央統一領導、各級黨委統籌指揮、紀委監委組織協調、職能部門高效協同、人民群眾參與支持的反腐敗工作體制機制。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是紀檢監察機關的重要任務。反腐敗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除紀檢監察機關外,黨委組織部門、政法部門和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公安機關等單位都承擔著重要責任。各相關單位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相互監督,增強反腐敗工作合力,堅定不移將反腐敗斗爭進行到底。
規范紀檢監察系統內部協作配合
《條例》對紀檢監察系統內部上級與下級、派出機關與派駐機構、派駐機構與地方紀委監委之間的協作配合提出具體要求,為發揮系統優勢,推動上下聯動、左右銜接,形成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強大合力提供了制度依據。
一是向上級紀委監委報告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重要事項。這是推進紀檢監察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監委對下級紀委監委領導的具體舉措。《條例》明確了紀檢監察機關雙重領導體制。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制定了地方紀委監委向上級紀委監委報告線索管理立案審查調查處分處置工作指引,對地方紀委監委報告事項分類明確了具體辦理程序和要求。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落實請示報告制度,準確把握工作要求。第一類,需要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監委同時報告的事項,要突出“同時”二字,不能先向同級黨委報告,待同級黨委審批后再向上級紀委監委報告,更不能不向上級紀委監委報告。第二類,需要報上級紀委監委后決定的事項,要及時向上一級紀委監委報告并經上級批準后再辦理。第三類,地方紀委監委作出決定后需報上一級紀委監委的事項,也就是備案事項,由案管部門定期向上一級紀委監委案管部門報送。
二是“室組地”聯合辦案。這是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加強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具體內容和工作抓手。《條例》明確了工作單位在地方、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雙管”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的管轄規則,并對派駐機構與地方紀委監委“組地”協商案件管轄、聯合辦案等作了原則性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正在對協商管轄、指定管轄案件的辦理標準和流程等作進一步細化。派駐機構與地方紀委監委在協作辦案中,要把這些制度規定結合起來掌握、落實,推動“室組地”協作辦案順暢、規范、有序。紀檢監察機關要充分認識深化全國“一盤棋”思想,增強“一家人”意識,主動加強協作,同向發力。派駐機構向地方移交案件的,要做好基礎工作,確保符合移交條件,與地方紀委監委充分溝通,便于審查調查工作順利開展。地方紀委監委要提高屬地管轄意識,把辦理“雙管”公職人員案件作為分內之事,按規定及時接收、辦理案件。“組地”雙方都要“主動伸出手”“向前邁半步”,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深化統籌聯動,實現“1+1>2”的效果。
加強紀檢監察機關與其他單位的協作配合
《條例》對紀檢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和執法機關等在查辦案件、提請協助采取措施、加強監督貫通協同等方面的協作配合作出規定,推動各相關單位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在職權范圍內依規依法加強協作,形成反腐敗合力。紀檢監察機關與其他機關開展協作配合,要注意把握好三個方面:
一是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紀檢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在同級黨委反腐敗協調小組的組織協調下開展反腐敗工作,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要加強工作機制、程序要求上的配合銜接,推動形成紀檢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機關協作配合、共同發力的工作格局。
二是堅持立足職能開展協作。各單位職能職責不同,在反腐敗工作中的參與程度、方式也不一樣,要在職權范圍內加強協作,形成職能配合、協調一致的效果,不能離開各自職責談協作,也不能籠統地、不分工作程序地談協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準確理解作為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專責機關的定位,在與其他單位的協作配合中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做好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行政執法的貫通銜接。
三是堅持依規依紀依法。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出臺或會同有關單位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開展協作,形成正向、有序、有效的工作合力,不斷提高反腐敗工作質效。
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
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決策部署,是堅定不移深化反腐敗斗爭,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條例》對查處行賄人以及處置行賄違法所得等提出要求。經黨中央批準,2021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會同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對紀檢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機關等單位在懲治行賄中開展協作配合作出規定。
一是提高對懲治行賄重要性的認識。行賄不查,受賄不止。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是斬斷“圍獵”與甘于被“圍獵”利益鏈、破除權錢交易關系網的有效途徑,對于進一步凈化政治生態、優化營商環境,實現腐敗問題標本兼治,充分發揮全面從嚴治黨的引領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義。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持從政治上看,把查處行賄作為重要職責,加大行賄查處力度,該立案的堅決立案,該處理的堅決處理;加強與黨委組織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單位的協作配合,堅持同向發力,提高治理行賄的綜合效能。
二是準確把握查處行賄的重點。第一,重點查處多次行賄、巨額行賄及向多人行賄,特別是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的。這類行賄人往往將行賄作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對政治生態、法治環境、營商環境和市場規則等破壞較大,如不嚴肅查處,就會放縱行賄,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負面激勵”效應。第二,重點查處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理應帶頭遵紀守法,知紀違紀、知法犯法的應嚴肅查處。第三,重點查處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這類行賄行為不僅擾亂正常市場經濟秩序,直接造成國家巨額經濟損失,而且危害國家經濟安全,影響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應當堅決查處。第四,重點查處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的。這類行賄行為擾亂相關領域正常秩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須加大查處力度,推動解決一些行業的頑瘴痼疾。第五,重點查處實施重大商業賄賂的。這既是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要求,也是順應廣大市場主體呼聲、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重要舉措。
在對五類重點的把握上,不能脫離實際設定簡單的標準,機械性地按照定量標準去做。要始終堅持將政治效果擺在首位,把行賄問題放在整個查處的受賄案件、反腐敗工作格局、黨和國家治理需要中研究,避免簡單機械地用次數、金額、人數等量化標準處理行賄人問題,做到紀法情理貫通,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三是精準處理行賄人。《條例》規定了紀檢監察機關對行賄人的多種懲治方式和教育轉化手段。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持實事求是、寬嚴相濟,不僅要考慮行賄金額、次數、發生領域,還要考慮行賄人的主觀惡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認錯悔過態度、退賠退繳等因素,對行賄人精準提出處理意見。涉嫌行賄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于依法可以不移送司法機關的行賄人,綜合運用黨紀政務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移交給相關單位由其作出行政處罰等方式進行處理,讓行賄人為其行賄行為承擔應有的責任。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查處行賄工作中的內控機制,案件承辦、案管、審理部門在對行賄人處理中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確保監督執紀執法權力正確行使。
四是保障涉案人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條例》對紀檢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依法保護涉案人和企業合法權益作出規定。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既要查清問題,也要保障經營者合法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保障企業合法經營。在審查調查中需要有關企業實際控制人等配合調查的,要充分評估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影響,聽取并合理采納配合調查的人員對維護企業正常經營的意見,暢通有關企業實際控制人等在配合調查期間保證企業正常經營的聯系渠道,將對企業合法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