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梁偉雄,湘橋區意溪鎮中津村原出納員。梁偉雄在任意溪鎮中津村出納員期間,于2014年1月收取了梁某榮、劉某槐等10名企業主向村委會繳交的地租款和道路維修款共計人民幣10萬多元,并向企業主等人分別開具了村委會的收據。梁偉雄沒有將該筆款項記入村委會賬務,而是非法占為己有,用于個人的日常生活開銷。2019年10月,湘橋區紀委給予梁偉雄開除黨籍處分。2020年1月,湘橋區人民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梁偉雄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剖析】
這是一起職務侵占的違紀違法案件。所謂職務侵占,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這里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是特殊主體,具體包括: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其中,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村“兩委”干部、村民小組組長、村委會會計、出納等人員利用職務侵吞集體財產,以職務侵占論處。這里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以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包括: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利;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依靠、憑借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這里的“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這里的“非法占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又包括先不占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
本案中,梁偉雄作為村委會的出納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管理集體資金的職務便利,將村的集體資金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嚴重侵害了集體和群眾的利益,造成惡劣影響,依紀依法應追究其黨紀和法律責任。
【案例警示】
農村干部工作在最基層,直接與廣大群眾打交道。大部分農村干部兢兢業業,勤勉工作,樹立了良好的形象,但也有個別像梁偉雄這樣,紀法意識淡薄,“私”字當頭,向群眾利益和集體利益伸出了“黑手”,損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啃食了群眾的獲得感,揮霍了基層群眾對黨的信任。此外,農村村級財務管理不規范、審批手續不完善、資金監管缺位等問題,也是滋生一系列腐敗行為的重要原因。
梁偉雄違紀違法案件,警醒我們必須高度重視農村黨員干部的黨風廉政教育和農村財務資金的安全運行,通過強化一系列舉措,一體推進“三不”機制。首先,要堅決嚴厲打擊,增強“不敢腐”的震懾。對于發生在農村基層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要堅持“零容忍”打擊。同時,發揮“村級巡察”主動出擊、精準打擊、大力整治的作用,強化“不敢腐”的震懾。其次,要健全完善制度,構建“不能腐”監督機制。健全農村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審批程序,細化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規范,制定科學有效的資金使用、管理以及后續跟蹤監督制度。切實有效落實村務公開制度,在村務公開欄,公布村的經濟管理、財務開支等事項,接受村民監督,逐步構建“不能腐”的財務管理制度,從源頭抓好預防工作。再次,要加強紀法教育,筑牢“不想腐”思想防線。充分認識加強基層黨風廉政教育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增強遵紀守法意識。
【紀法依據】
① 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