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4年4月,為增加村集體收入,饒平縣汫洲鎮湖水村分管村國土工作的黨支部副書記黃惠林和該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黃某榮(另案處理),未經上級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擅自決定將該村約17畝農用地的使用權出租給林某鑫用于建設冷凍廠,租期50年,并以村委會的名義收取“土地租賃款”,非法獲利人民幣93.5萬元。2018年12月,黃惠林被饒平縣紀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違紀違法案件。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改變集體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依法依規辦理土地變更手續。然而,個別基層組織和黨員干部缺乏紀法觀念,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未經批準擅自將集體土地非法轉讓給他人。本案中,黃惠林等人以增加村集體收入為由,未經上級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擅自決定將該村約17畝農用地的使用權出租給他人用于非農建設,租期50年,并以村委會的名義收取“土地租賃款”,非法獲利93.5萬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關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規定,將農業用地出租他人用于非農建設,且非法獲利超過5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應受到黨紀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警示】
農村集體土地屬于集體成員所有,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農村土地問題,是關乎農村基層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如果為了牟取暴利,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既侵害了國家土地管理秩序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又損害了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開發,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無規矩不成方圓。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一定要從中汲取教訓,引以為戒,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到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危害性以及整治違法用地的嚴峻形勢,堅守法律底線,依法依規開展土地管理工作,守護好轄區每一寸土地。新土地管理法已經正式施行,作為新時期的黨員干部,要緊跟經濟社會發展步伐,不斷地學習新法規,切實增強法律意識,依法依規管理集體土地。
【紀法依據】
①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