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出請示報告制度
縣紀委監委全體干部職工以及各鎮紀委書記、專職副書記,在雙休日、重大節假日離開本市,實行分級報告。
1.縣紀委監委領導班子成員、縣委巡察組組長、各鎮紀委書記離開本市,必須向縣紀委書記(監委主任)報告。
2.委機關各室及派駐機構的負責人、委托縣紀委管理巡察機構的其他縣管干部離開本市,必須向縣紀委書記(監委主任)和分管副書記報告。
3.機關各室和派駐機構的其他干部職工、委托縣紀委管理的巡察機構其他干部職工離開本市,必須向協管領導及部門負責人報告。
4.鎮紀委專職副書記離開本市,必須向縣紀委掛鉤聯系的副書記報告。
5.外出報告內容應包括外出人員、事由、時間、地點(外出期間如行程有變化,應及時補充報告),各鎮紀委書記、縣紀委監委各室和派駐機構負責人、巡察機構負責人離開本市,報告內容還包括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姓名、職務。外出期間應做好工作安排和交接,防止出現差錯。外出報告均須經委領導批準。
6.在重大節假日,縣紀委監委領導班子成員、縣委巡察組組長、各鎮紀委書記須向縣紀委監委辦公室報告去向安排,由縣紀委監委辦公室匯總呈報縣紀委書記(監委主任)。
7.出國(境)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其中,各鎮紀委書記出國(境),必須向縣紀委書記(監委主任)和縣紀委監委辦公室報告。
外出請示報告均須填寫《紀檢監察干部外出報告呈批表》,送縣紀委監委辦公室備案。特殊情況來不及書面報告的,可先口頭請示報告后,書面報縣紀委監委辦公室備案。
二、干部隊伍有關情況報告制度
根據中紀干〔2009〕425號文和粵紀干函〔2009〕123號文有關要求,凡出現以下8種情形的,需在積極穩妥處置的同時,于3日內向縣紀委監委辦公室報告,發生問題未及時報告的將視情況予以通報。
1.紀檢監察干部因公殉職,或在抗災救災、維護穩定、見義勇為等過程中英勇犧牲(受傷)的情況。
2.被授予“全國紀檢監察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同志,因公殉職或因病去世的情況。
3.紀檢監察干部因工作原因受打擊報復、人身攻擊、遭致人身傷害的情況。
4.紀檢監察干部或其直系親屬,發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蹤的情況。
5.紀檢監察干部受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情況。
6.紀檢監察干部未經組織批準私自出國(境)的情況,以及因公、因私出國(境)逾期或滯留不歸的情況。
7.紀檢監察干部因個人不良行為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情況。
8.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三、干部職工重要情況報告制度
根據潮組通〔2018〕130號文和潮紀辦發〔2018〕29號文有關要求,凡出現以下7種重要情況的,要及時報告縣紀委監委辦公室。
1.干部職工本人出現需要住院治療或離職休息的嚴重病情、傷情,非正常死亡,赴境外培訓、考察、旅游、探親滯留不歸等情況的;
2.干部職工本人出現受立案、治安處罰、刑事拘留、逮捕、刑事處罰、黨政紀處分等處分的;
3.干部職工本人出現婚姻變化、生育或收養子女等情況的;
4.干部職工配偶、子女出現需要住院治療或離職休息的嚴重病情、傷情的;
5.干部職工子女出現婚姻變化等情況的;
6.干部職工配偶、子女、子女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出現就業(或就讀)、政治面貌變化,移居國(境)外或在國(境)外從業,被追究刑事責任,死亡等情況的;
7.出現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的。
附:《紀檢監察干部外出報告呈批表》
紀檢監察干部外出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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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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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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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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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時間 |
年 月 日上午(下午/晚上)至 年 月 日上午(下午/晚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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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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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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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期間主持工作負責同志 |
姓 名 |
職 務 |
聯 系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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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負責人意見: |
分管領導意見: |
縣紀委書記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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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呈批表由外出干部呈領導簽批;
2.紀檢監察干部外出呈批表報縣紀委監委辦公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