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7年至2013年期間,饒平縣浮山鎮荔林村黨總支部書記陳振強和村委會主任陳利松,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通過召開村“兩委”會、村民代表大會等形式,擅自將該村43.96畝集體土地出售給村民作為宅基地和以出售、出租的形式轉讓給他人,非法獲利所得人民幣144.8萬元(以下未標明幣種均為人民幣)在村財務入賬。2020年1月,陳振強、陳利松均被饒平縣紀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陳振強和陳利松因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分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違法犯罪案件。所謂的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里的“牟利”是指非法獲取不正當利益。這里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權人未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受讓方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隨著國家鄉村振興戰略的加快實施以及農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基層群眾對住房的需求越來越強烈,但規劃和申請宅基地需要嚴格的審批,不能任意妄為。如有改變集體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依法依規辦理土地變更手續。
本案中,陳振強和陳利松雖有召開村“兩委”會及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但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決定將該村部分集體土地規劃為宅基地出售給村民建房,又將部分集體土地以出售、出租形式轉讓給他人用于非農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規定,且非法獲利144.8萬元,非法轉讓的集體土地面積超40畝,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最終受到黨紀處分和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警示】
近年來,農村集體土地違紀違法案件易發多發。上述案例反映出個別村干部在正風反腐的高壓態勢下,仍罔顧黨紀國法,違規違法管理和使用集體土地,嚴重啃噬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農村集體土地屬于集體成員所有,是農村集體“三資”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管理,有利于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力,推進鄉村振興戰略。
當前,我市正在開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專項整治,各級黨組織要充分認識開展“三資”管理專項整治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認識,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扎實推進專項清理工作,建立健全“三資”管理制度,依法依規管理和使用農村集體“三資”。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農村黨員干部要認真汲取上述案例的教訓,不踩“紅線”、不碰“底線”,做到依法依規辦事,令行禁止。同時,要增強主動學習意識,認真學習黨紀法規,做到學法、知法、懂法,在決策前多咨詢上級部門、專業機構、法律顧問的意見建議,確保權力安全、有序運行。
【紀法依據】
①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