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潮安區彩塘鎮仙樂二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副主任、治安主任楊家如于2016年下半年,將其位于仙二新路的三層樓房,以每年租金人民幣8000元(以下未標明幣種均為人民幣)的價格出租給從事組織賣淫犯罪活動的組織者“小陳”(毛某光),供賣淫女以及組織賣淫犯罪嫌疑人居住。在該賣淫窩點人員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楊家如明知“小陳”等人在本轄區內實施組織賣淫違法犯罪活動,仍與該村村委委員楊某群一起,以村治安隊的名義為“小陳”解決糾紛,使“小陳”能夠繼續順利經營該賣淫窩點。2018年6月15日,楊家如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潮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楊家如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60000元。潮安區紀委給予楊家如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村干部協助組織賣淫,充當“黃賭毒”保護傘的違法犯罪案件。所謂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協助他人組織婦女包括男性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里的“協助”,是指在多人共同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中,為實行犯順利地實行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犯罪行為人充當打手、保鏢、管賬人員等等,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而為他人組織賣淫犯罪提供幫助,創造條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本案中,楊家如身為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副主任、治安主任,忘記初心,忘掉職責,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對轄區內的涉黃違法犯罪活動不但沒有主動排查、主動上報、主動配合打擊取締,反而為他人組織賣淫犯罪活動提供場所,在該賣淫窩點人員與他人發生糾紛時,還利用村治安隊為組織賣淫人員“小陳”解決糾紛,使其能繼續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觸犯黨紀國法,最終被追究黨紀和刑事責任。
【案例警示】
透過這起案件,不難發現基層村級組織管理存在漏洞,村黨支部、村委會對本村的生產經營、日常管理等環節存在監督嚴重不到位等現象,欺上瞞下的情況還時有發生。在新形勢下,農村工作千頭萬緒,很多工作往往需要村干部去落實、去推進。村黨支部書記是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頭雁”、基層戰斗堡壘的“守衛人”,更是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維護者,首先要在思想和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其次要不斷增強自身紀法意識;再次要強化對農村“兩委”干部的監督管理,讓農村黨員干部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紀法依據】
①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