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認定黨員干部收受“勞務費”行為性質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作者:潮邑清風 發布時間:2026-05-20 點擊數:211次
筆者近年來在執紀執法實踐中遇到了一些黨員領導干部收受“勞務費”問題,其中有的甚至收受金額巨大。同時,對于不同收受情形的性質認定和紀法適用,容易存在不同認識。為此,筆者結合具體案例對黨員領導干部收受“勞務費”問題分析如下。
基本案情
案例一:劉某,中共黨員,某部委A司原黨支部書記、司長,2023年3月到齡退休。2023年9月,劉某經原所在單位研究同意,被聘任為B公司獨立董事(兼職),任期至2025年8月。在此期間,劉某在B公司按月領取兼職工資,合計24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2024年1月,劉某在未履行審批程序的情況下,被與原任職務相關的企業C公司聘任為獨立董事,直至2025年8月辭去職務。在此期間,劉某在C公司領取勞務費共計10萬元。
案例二:范某,中共黨員,某部委某處原處長,2020年3月辭去公職。2017年3月至2020年1月,范某利用職務便利,為私營企業主李某在協調項目審批、資金申報等方面謀取利益。為了感謝范某的幫助,李某與其約定,范某離職后入職李某實控的D公司,不用實際工作,但每年領取勞務費100萬元。截至案發,范某以此方式收受李某給予的500萬元。
案例三:金某,中共黨員,某部委所屬D出版社黨委委員、副總編輯。D出版社系相關領域圖書編寫、出版、發行的權威機構。2025年2月,金某赴地方參加D出版社主辦并由某大學E學院承辦的相關圖書編寫會。其間,金某僅在會議開幕時作數分鐘簡短致辭,并未參加會議后續流程。會后,金某收受E學院以勞務費名義所送現金1萬元。
案例四:楊某,中共黨員,某國家局F省設計院工作人員,高級工程師。2019年1月,楊某經批準入選F省評標專家庫,2021年4月至2024年11月,其在工作日外出參加F省評標專家庫評標評審活動120次,未按相關要求履行請假、報批手續,也未向相關領導說明外出的真實事由,本職工作多次延誤,在設計院造成不良影響。楊某參加上述評標評審等活動,每次領取勞務費500元至5000元不等,累計收受勞務費共計18萬余元。
定性分析
關于黨員領導干部收受“勞務費”的行為性質不能一概而論,應從行為人是否實際提供了勞務、領取行為是否有法規依據、提供的勞務是否屬于本職工作、是否占用工作時間影響本職工作、是否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有關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等方面,具體結合個案案情,精準予以認定。
一、劉某退休后違規兼職取酬,違反廉潔紀律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2013年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兼職(任職);凡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凡按規定經批準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
案例一中,劉某在退休后三年內,經原單位批準可以在B公司兼職擔任獨立董事,但不能領取薪酬,同時其受聘擔任與原任職務相關的C公司獨立董事的行為,并未經原單位批準且領取薪酬,也違反了相關規定。對于劉某的行為,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認定劉某上述行為違反廉潔紀律,退休后違規兼職取酬,并對其違紀所得共計34萬元予以收繳。
二、范某以政商“旋轉門”方式收受好處,構成受賄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十、關于在職時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問題”的相關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案例二中,范某離職后“轉換角色”到企業違規任職獲取高額報酬的行為,是典型的政商“旋轉門”。范某在職時利用職務便利為李某謀取利益,李某為了感謝范某的幫助,約定范某離職后入職D公司,不實際工作卻領取所謂勞務費,本質上屬于權錢交易。范某采取“在位不收離職收”的方式,企圖讓自己的貪腐行為披上“合法”的外衣,應認定構成受賄犯罪,受賄數額為500萬元。
實踐中,政商“旋轉門”往往形式多樣,有的如范某一樣,在相關公司不實際工作,以“勞務費”形式收受賄賂;有的在實際工作領取工資的同時還收受巨額的“額外付出費”“握手費”等,將貪腐行為與市場行為混在一起;還有的自己不收家人收,在職時為企業謀取利益,并與企業負責人約定在其離職后讓其配偶、子女等特定關系人在相關企業以勞務費名義獲取高額報酬,這些都需要結合具體案情準確加以認定。
三、金某違規收受禮金,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
案例三中,從客觀上看,雖然金某確實赴外地參與了相關工作,但該項工作系其所在D出版社的工作職責,屬于職權范圍內應該承擔的事項,不應領取勞務費,同時其收受的勞務費金額與僅作數分鐘簡短致辭的勞務顯然不匹配。金某收受的實際上是E學院為維系與金某的關系而送其的禮金。金某的行為系以勞務費為名,掩蓋收受禮金之實。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認定金某上述行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對其違紀所得1萬元予以收繳。
四、楊某未經批準在工作日外出參加評審,違反工作紀律
案例四中,楊某經批準入選F省評標專家庫,其本可以積極發揮自身專業技能,為相關領域發展做出貢獻,但其未經單位批準,長期占用工作時間,在工作日頻繁外出參加評標評審等活動,違反了制度規定對黨員干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的要求和義務。楊某雖然付出了勞務,但卻是舍本逐末,嚴重影響了本職工作開展和單位有關工作制度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應認定楊某的行為違反工作紀律,并對其違紀所得18萬余元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