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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據《條例》對違犯黨紀的黨員干部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進行調整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作者:潮邑清風    發布時間:2026-03-23    點擊數:1498次
  2023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增第四十一條,規定擔任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黨員干部違犯黨紀受到處分,需要對其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進行調整的,參照《條例》關于黨外職務的規定執行。該條款對提升處分決定執行的綜合效果、彰顯紀律處分的懲戒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職級是指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之后設置的公務員等級序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規定,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并根據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分別確定職級序列。單獨職務序列目前主要指法官、檢察官,根據相關規定,法官、檢察官均實行單獨職務序列和員額制管理,由相應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任免。執紀實踐中,需要調整職級和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是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的。《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時,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對本應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在依規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同時,也應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根據舉輕以明重的原則,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后亦應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甚至開除。上述情形中受到黨紀重處分的黨員,如其違紀行為同時構成違法的,依照黨紀政務處分相匹配的規定,一般應當給予其撤職處分,并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同時降低工資和待遇。具體調整時,受到黨紀重處分匹配撤職處分的,一般以違紀黨員原任職務、職級或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為基準,根據黨紀重處分的不同檔次確定需要降低的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層次。從執紀實踐來看,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開除黨籍處分的,一般相應降低至少一至四個職務層次,且不得提出擔任領導職務的建議,調整后的職級一般應當為調整后相應職務層次所對應的最低職級。比如,受處分前任三級調研員或四級調研員的違紀黨員,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一般降低一個職務層次并就低任二級主任科員,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一般降低二個職務層次并就低任四級主任科員。對于同時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的,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當然取消。此外,法官、檢察官受到黨紀政務重處分,應當退出員額。退出員額后轉任法院司法行政人員、司法輔助人員的,應按照法官等級晉升審批權限,綜合相關因素,在規定的職數范圍內,比照確定職務或職級。同時,對于受到黨紀政務重處分的法官、檢察官,應先履行相應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免去職務的程序,再作出相應撤職處分,并參照前述規則確定應當降至何種職級。

  二是因違紀問題同時受到降職組織處理的。《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黨員干部受到黨紀處分,需要同時進行組織處理的,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根據《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等規定,黨員干部因違紀受到黨紀重處分的,一般會匹配撤職以上政務處分而無須再給予其組織處理。但對于受到黨紀重處分但不構成違法不能匹配政務處分的,或者受到黨紀輕處分但因為違紀的情節嚴重需要建議給予降職的組織處理更為妥當的,亦應依規降低其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比如,某四級調研員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因該行為不屬于職務違法行為而無法給予其政務處分,可建議組織部門給予其降職處理,由四級調研員降為二級主任科員。又如,某二級主任科員因違反組織紀律多次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依照《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最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為實現懲戒效果,可建議組織部門對其降職處理,由二級主任科員降為三級主任科員。

  實踐中,還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降低職級時,對于存在從寬或者從嚴把握情節的,可以在前述基礎上少降或者多降一兩個職級,調整后的職級應當低于原職務職級。對于無法按照前述幅度降低職級層次的應當降為二級科員,如一級主任科員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無法按正常幅度降低三個職務層次,則直接降為二級科員。二是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級別按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從次月起即應相應調整其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補貼等,防止出現“降職不降待遇”問題。三是對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事業單位從事管理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受到撤職處分的,也應相應降低職級、崗位或者職員等級,可參考前述精神執行。四是依據《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對于經審查后確系通過違紀行為獲得的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應當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