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法講堂丨黨員領導干部拒不糾正親屬違規從業行為如何處理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作者:潮邑清風 發布時間:2026-03-18 點擊數:1294次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管好家人親屬、管好身邊人身邊事,樹立良好家風,過好親情關,教育家人嚴守黨紀國法,堅決防止和反對‘裙帶腐敗’、‘衙內腐敗’,從最近身的地方構筑起預防和反對特權的防護網。”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是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干部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決心和力度,部署推動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工作,引導廣大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不斷把從嚴管黨治吏推向深入。現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七條對黨員領導干部拒不糾正親屬違規從業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出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零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立紀沿革】
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2015年修訂《條例》時調整為第九十條,內容未作修改。2018年修訂《條例》時調整為第九十七條,將“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修改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增加了“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的規定。2023年修訂《條例》時調整為第一百零七條,將原條文中的“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或者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簡化為“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
【違紀構成】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持續有力推動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從2015年開始,先后在上海市、北京市、廣東省、重慶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5個省區市開展試點,2019年至2020年在省區市全面推開并在中央單位進行試點,2021年在中央單位全面鋪開。202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對適用對象與情形、工作措施、紀律要求等作出統一規定,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型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分別提出了禁業要求。《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與上述規定有效銜接,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違規性
首先,《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的行為主體是黨員領導干部,一般黨員不適用本條。按照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的答疑意見,“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四級調研員以上職級的中共黨員。二是國有企業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以及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于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中共黨員。三是事業單位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事業單位(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領導班子和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的中共黨員。此外,已退出上述領導職務、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共黨員干部也屬于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
其次,須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違規從業行為。《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以違反有關規定為前提條件,“有關規定”除了《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主要還有:《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要求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從業行為;《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需要注意的是,依照《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這里的“子女”包括黨員領導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了兩種違規從業行為:違規在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的行為。
關于“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主要是指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等經營活動。具體包括:1.主管行業的部門和行政機構的領導干部,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中分管上述部門和行政機構的領導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與該領導干部管轄的行業業務相同的經商辦企業活動;與該領導干部管轄的部門、行政機構、行業內的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直接發生商品、勞務、經濟擔保等經濟關系。2.主管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民政等事業的部門和行政機構的領導干部,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中分管上述部門和行政機構的領導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屬于該領導干部管轄的部門和行政機構管理的經營性活動;與該領導干部管轄的部門和行政機構及其所屬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直接發生商品、勞務、經濟擔保等經濟關系。3.除第1和第2項以外的其他黨政機關的領導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事向該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的黨政機關、社會團體提供商品、勞務等經營活動;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由政府投資或審批的項目的投標、承包等活動。4.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該領導干部任職單位管轄的地區內從事營業性酒店、飯店、娛樂、商城等行業的經營活動。5.單位領導班子中的領導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為該單位直接管轄的案件和具體事項提供有償社會中介和法律服務活動;單位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為該內設機構直接管轄的案件和具體事項提供有償社會中介和法律服務活動。6.上市公司的行業主管部門、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領導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事上述部門、機構所管理的公司的證券交易活動,以及從事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關于“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這里的禁業規定主要是指《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該規定總的原則是領導干部職務層次越高、要求越嚴。實踐中,各地區各單位根據本地區本單位實際,細化完善了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禁業范圍。領導干部要按照黨中央及本地區本單位的相關規定,加強對家屬的教育和約束,做廉潔治家的模范。
最后,須黨員領導干部拒不糾正且本人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在出現親屬違規從業的情況下,黨員領導干部有兩種選擇:一是采取有效措施讓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立即停止相關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二是黨員領導干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或者接受組織調整職務。黨員領導干部可“二選一”,兩者皆不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有責性
本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須黨員領導干部明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業,卻仍持放任態度,不加制止、任其發展;在被組織指出錯誤行為后,故意既不糾正親屬違規從業行為,又不主動退出現職或接受職務調整。
【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的關系。黨員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系《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明確規定的應當報告的內容。在黨員領導干部不報告或不如實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業情況的情形下,若該黨員領導干部及時糾正相關違規從業行為,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和《條例》等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處分;若該黨員領導干部拒不糾正親屬違規從業行為,也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則構成《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的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其不如實報告親屬違規從業行為只是一個情節,對此情節不再同時認定違反組織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