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據《條例》區分認定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與違反黨的廉潔紀律行為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作者:潮邑清風 發布時間:2026-02-24 點擊數:1790次
2023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總則紀法銜接條款中的第三十條專列一款,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行為作出處分規定,既堅持了紀法分開原則,又貫徹落實了黨中央嚴肅財經紀律的要求。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往往與違反黨的廉潔紀律緊密相關。比如某村黨支部書記負責每月代收村民自來水費后統一上繳鎮政府,在與村委會其他成員商定后,截留部分錢款存入自己銀行卡中,與個人存款混同保管使用,案發前向鎮政府補繳了全部欠款2.8萬余元。經查,其銀行卡內資金主要用于墊付村集體臨時開支(1.9萬余元)和個人生活消費等,卡內余額一直在3萬元以上。有人認為,該行為屬于挪用資金,違反了黨的廉潔紀律。我們認為,截留并保管代收費用系經村委會集體決定,雖然截留資金與其個人存款混同,但主觀上并無個人非法占有的故意,無法認定其從中謀取私利。然而其截留行為本身已違反農村財務管理相關規定,應當認定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執紀實踐中,要注意把握《條例》第三十條的內涵要義,準確區分兩種違紀行為。
財經紀律主要指為維護國家財經秩序而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國家財經紀律雖然名為“紀律”,但實質上與黨的紀律在行為性質上有明顯區別,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與違反黨的廉潔紀律主要有以下幾點不同。一是行為主體的范圍不同。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主體必須是黨員,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主體主要是與財經工作相關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黨組織和黨員公職人員。二是主觀方面不盡相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行為主觀上包含故意和過失,違反廉潔紀律行為主觀上只能是故意,不含過失。三是保護的客體不同。國家財經紀律主要保護的是國家財經管理秩序,廉潔紀律主要保護的是黨員干部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四是行為發生的領域不盡相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發生在各種財經活動中,違反廉潔紀律行為主要發生在從事公務活動中。五是行為的具體表現不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表現為實施了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實踐中常見的有虛報冒領財政資金、違規舉借債務、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規避公開招標采購、私存私放公款、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及賬簿等。違反廉潔紀律表現為實施了《條例》第八章及其他廉潔自律規定禁止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種類較多,有些行為在《條例》分則中有對應性條款。如,黨員領導干部在預算之外或者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行為,既違反《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屬于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又違反《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關于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屬于觸犯廉潔紀律。一般情況下,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行為適用《條例》紀法銜接條款給予黨紀處分,但《條例》分則中有對應性條款的,根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原則,應當適用《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給予黨紀處分。
實踐中,還要注意《條例》與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懲戒規定相銜接。除了《預算法》《會計法》等行業管理類法律法規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等規定中也有涉及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條款。在給予處理處分時要注意銜接配合,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行為定性、量紀檔次等方面相互匹配。對于相關法律法規只明確給予行政處理、處罰,未明確規定給予處分的,應當待主管部門先行給予行政處理、處罰后,再視其情節輕重、影響程度等給予黨紀政務處分。